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666號
PCDV,103,司促,10666,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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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昭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李昭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3月20日止累計32,9
    70元正未給付,其中30,887元為消費款;2,083 元為循
    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066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昭典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887 │     │3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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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