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彭祐明即彭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
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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