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570號
PCDV,103,司促,10570,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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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彭祐明即彭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
  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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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