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526號
PCDV,103,司促,10526,201403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
債 權 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債 務 人 張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零叁拾
  叁元,及其中玖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玖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壹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