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尚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謝尚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3月20日止累計
8,353 元正未給付,其中8,057 元為消費款;296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050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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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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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尚芳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057元│ │3月21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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