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487號
PCDV,103,司促,10487,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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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忠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肆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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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