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林忠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肆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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