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7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壹仟陸佰零
壹元,及其中叁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