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志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志炫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58,361 元整。(二)利息計
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733元整。(三)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58,361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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