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嚴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延
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 壹佰伍拾元整,延滯二個月
計付肆佰伍拾元整,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
佰元整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嚴秀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6,773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7,808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9,450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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