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124號
PCDV,103,司促,10124,201403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簡荺芮(原名:簡于捷)
債 務 人 趙珮汝
一、債務人趙珮汝簡荺芮(原名:簡于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荺芮(原名:簡于捷)於民國97年11月至10
    0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趙珮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
    262,477 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簡荺芮(原名:簡
    于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
    債務人趙珮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012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珮汝、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62477│荺芮(原名│1月1日起  │      │       │
│  │元  │:簡于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珮汝、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2477│荺芮(原名│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簡于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