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楊登尊
債 務 人 李中堅
債 務 人 張逢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伍
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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