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修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間因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10
3 年度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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