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宋美麗
宋美英
宋美桂
宋美娟
宋耀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宋國正
廖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之裁判,被繼承人為兩造之母廖惜 ,然兩造之父宋和春早於廖惜而死亡,廖惜亦為宋和春之繼 承人,且宋和春之遺產尚未辦理分割,茲本件原告於本院另 案提起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 係分割被繼承人宋和春之遺產,是本件關於被繼承人廖惜之 遺產數額,必待其如何繼承宋和春之遺產後,始能確知。是 本訴之裁判實以前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