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元霆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昌志
送達代收人 毛永泰
被上訴人 錦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溫錦輝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780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本訴部分為0000000 元、反訴部分為0000000 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4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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