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89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上訴人 賴家文
賴王秀
賴大文
賴立文
賴張美華
張郭居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8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叁仟玖
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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