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20號
NTDV,90,訴,320,2001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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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熊
  訴訟代理人 高金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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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