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王錞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鍾聖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鍾聖逸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民 事裁定,提供新台幣5萬元為擔保金,並聲請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102年度存字第559號擔保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 法院通知相對人掗旌有限公司、鍾聖逸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 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
二、經查,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18日向本院聲請返還本件擔 保金,並經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55號裁定就同一案件擔保 金准予發還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就同 一事件重複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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