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620號
PCDV,102,司繼,2620,2014031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
抗 告 人 葉李峯
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
      廖嘉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2月24日所為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
定如下:
一、上列抗告人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2月24日所為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