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
抗 告 人 葉李峯
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
廖嘉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2月24日所為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
定如下:
一、上列抗告人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2月24日所為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