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盧益村
被 上訴人 洪皆得
張清祥
陳春雄
褚蔡燕碧
褚諒
褚三村
褚有乾
褚清長
褚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