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91號
原 告 陳馯文
被 告 杜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所為之
判決及102 年4 月9 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01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及102 年4 月9 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杜魏住所「四川省西亮縣占山鄉荷花村1 組」、「四川省西充縣占山鄉荷花村1 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四川省西充縣占山鄉荷花坪村1 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