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97號
PCDM,103,聲,997,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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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3 月3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3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玉產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訴字第1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復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 3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9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 院上訴駁回確定,上開6 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 字第1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㈡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64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上訴駁回 確定。受刑人自100 年3 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 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 年10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8 月16日,此有法務 部矯正署103 年3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 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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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