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成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筧橋
右上訴人成富營造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手機、遣
散等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審被告為成富營造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上訴人以
成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筧橋名義提起上訴,尚有未合,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及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其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狀內並未載明,
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