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92號
PCDM,103,聲,892,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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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麗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3 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 8230號被告鄭麗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驗前淨重0. 285 公克,驗餘淨重0.274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 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米白色粉末、淡褐色粉塊各1 包(合計驗前淨 重0.285 公克,驗餘淨重0.274 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民國102 年9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 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聲沒字第32 號卷第4 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 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8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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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