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慶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慶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慶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