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35號
PCDM,103,聲,1135,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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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邱建松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 度交簡字第6989號、第6892號判決 ,詳如附表所載)。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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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