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21號
PCDM,103,聲,1121,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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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日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日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溫日鑫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並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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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