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065號
PCDM,103,簡,1065,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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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速偵字第1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文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臺灣大樂透簽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所載「香港 六合彩之賭博方式」,應予更正為「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 透之賭博方式」;同欄一、第8 行所載「香港六合彩所開出 之號碼」,應予更正為「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所開出之 號碼」;同欄一、第11行至第14行所載「臺灣大樂透之賭法 分為『二星』、『三星』,每注均為80元,再以賭客簽選之 號碼核對臺灣大樂透所開出之號碼,作為有無中獎之依據, 簽中『二星』者可得彩金5,700 元,簽中『三星』者可得彩 金5 萬7,000 元,」,應予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 ,應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文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 告自民國102 年12月20日起至103 年1 月22日22時15分許為 警查獲止,反覆實施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賭客對賭、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復從中獲取利潤,顯具有營利 之意圖甚明,且該等行為本質上皆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皆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 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均應各論以包括一罪。被告所犯 上開3 罪間,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 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從事 正當工作以謀生計,罔視法治經營地下簽賭,助長社會大眾 投機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被告 本件經營簽賭之期間、規模及獲利;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扣案之臺灣大樂透簽單2 張,為被告所有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其陳明在卷(見速偵卷第4 頁



反面、第20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099號
被 告 郭文忠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文忠基於反覆實施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財物、意圖營利供 給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2月2 0日起,提供其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經營之檳榔攤, 作為公眾得任意出入之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之賭客向其下注 簽賭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香港六合彩之賭博方式,分 為「二星」、「三星」、「四星」3 種,賭客簽選之簽注金 為「二星」、「三星」、「四星」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 80元,再以賭客簽選之號碼核對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號碼,



作為有無中獎之依據,簽中「二星」者可得彩金 5,700元, 簽中「三星」者可得彩金5萬7,000元,簽中「四星」者可得 彩金70萬元,臺灣大樂透之賭法分為「二星」、「三星」, 每注均為80元,再以賭客簽選之號碼核對臺灣大樂透所開出 之號碼,作為有無中獎之依據,簽中「二星」者可得彩金5, 700元,簽中「三星」者可得彩金 5萬7,000元,若未簽中, 則賭金歸郭文忠所有。嗣於103年1月21日22時15分許,在上 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臺灣大樂透簽單2張。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郭文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扣案之臺灣大樂透簽單2張、及現場照片4張可資佐 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賭博、第268條之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於各期 香港六合彩、大樂透開獎前之多次收單下注之舉動,為單一 犯意下之接續數舉動,僅論以一接續行為。其上開所犯三罪 ,各罪前後數期多次收受賭博簽單及簽注金行為,係基於概 括性犯意,反覆、延續性密接實行,係屬集合犯,為包括之 一罪,應僅論以一罪。又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從情節較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臺灣 大樂透簽單 2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 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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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