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63號
原 告 張淯淂(原名張素旻)
被 告 張月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19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月霞被訴毀損一案,業經本 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19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 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