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德
選任辯護人 顏武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被告葉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所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 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參酌該案相關卷證資料,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3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