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2年度,370號
PCDM,102,簡上,370,2014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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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煌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8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880號)暨移送併辦審理(102 年度偵字第12950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2 年度偵字第7880號)」之記載,顯係「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880號)暨移送併辦審理(102 年 度偵字第12950 號)」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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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