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2年度,47號
PCDM,102,交重附民,47,201403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敏香
      謝祥川
      曾琮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詹震山
上列被告詹震山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127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