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85號
CHDV,103,除,85,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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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歐樂五趾健康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施坤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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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泉錩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 │102年10月29日 │26,040元 │CH0000000 │ │
│ │限公司 胡順儀│溪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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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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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樂五趾健康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