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金豐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鎮
代 理 人 李俊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坤樹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聯美寢飾開發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1月31日 │28,099元 │TX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鹿港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