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賴偉正
原 告 賴偉舜
原 告 賴偉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黨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