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2號
CHDV,103,重訴,42,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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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賴偉正
原   告 賴偉舜
原   告 賴偉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黨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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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