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6號
CHDV,103,補,146,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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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易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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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