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5號
CHDV,103,補,145,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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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關月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河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彰化縣員林鎮○○里○○街00號3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
  本。
二、前開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物
  課稅現值資料或附近房屋成交紀錄...等),
三、依前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足裁判費。
四、租賃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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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