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賴偉正
賴偉舜
賴偉仁
共同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相 對 人
林俊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元後,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706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706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