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謝松霖即謝梓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松桓即謝梓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宛廷即謝佩珊即謝梓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芳容即謝梓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朝吉即謝梓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淑芳即謝梓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 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 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948號 、102裁全聲27號裁定提供中央登錄債券600萬元為擔保,並 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84號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台灣 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67號判決勝訴確定在案,茲請求 返還前揭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重上字第167號判決勝訴,全案業於民國103年2月9 日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勝訴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及 司法院72年廳民三字第71號函座談會結論意旨,自無庸聲請 本院裁定,可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發還擔保提存物。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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