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62號
CHDV,103,司票,162,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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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黃暖秀
上列聲請人黃暖秀因與相對人何志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暖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何志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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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