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黃暖秀
上列聲請人黃暖秀因與相對人何志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暖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何志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