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43號
CHDV,103,司票,143,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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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相 對 人 張簡惠玲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簡惠玲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
  息之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日,無從定利息起算日,
  請具狀補正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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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