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相 對 人 張簡惠玲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簡惠玲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
息之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日,無從定利息起算日,
請具狀補正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