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0號
CHDV,103,司拍,20,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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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杜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杜振榮為擔保債務,前於民國78年 5月20日、80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 設定新台幣(下同)91萬元、8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前 者之存續期間係自78年5月15日起至108年5月15日止,後者 之存續期間則自80年10月3日起至110年10月2日止,以擔保 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借款債務等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杜振榮分別於95年 10月4日、96年2月5日、97年5月20日、97年8月11日、98年3 月23日、99年6月22日、100年8月16日、101年7月18日向聲 請人借款8筆,總計215萬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到期日依序為105年10月4日、103年2月5日、103年2 月20日、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23日、104年6月22日、 107年8月16日及107年7月18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依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 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詎相對人自102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 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01,182及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借款約 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2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 年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迄未提出不同 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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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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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延和 │ │23-5 │建│00 │12 │58.00 │112/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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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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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15 │彰化縣彰化市大│彰化縣彰化市延│5層鋼筋混凝土 │5層,88.39 │陽台,10.4│全部 │ │
│ │ │埔路505巷10號5│和段23-5地號 │造、住家用樓房│ │5 │ │ │
│ │ │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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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