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03號
CHDV,103,司促,3503,201403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鄭翃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翃彰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2,776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七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08元整。(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42,7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