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94號
CHDV,103,司促,3494,201403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債 權 人 孫濟華
上列債權人孫濟華因與債務人許書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孫
濟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許書杰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
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