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債 權 人 孫濟華上列債權人孫濟華因與債務人許書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孫濟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書杰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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