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倪協豐
債 務 人 王秀祝
一、債務人王秀祝、倪協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倪協豐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王秀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6,188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倪協豐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
秀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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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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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秀祝、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46188│協豐 │1月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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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秀祝、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6188│協豐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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