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918號
TNEV,90,南簡,918,200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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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首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存仁
  送達代收人 劉穎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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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