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劉誌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壹拾元及新臺幣肆
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誌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8年5月11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46442元消費款、新臺幣3,968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50410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