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七九號
原 告 技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庭期前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
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肆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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