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779號
TNEV,90,南簡,779,200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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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七九號
  原   告 技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庭期前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
   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肆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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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