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陳秋男即星象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陳秋男即星象企業行因與債務人張元旭即千力企業社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秋男即星象企業行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千力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張元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惠璽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