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欣達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欣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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