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53號
債 權 人 謝美雯
上列債權人謝美雯因與債務人黃夢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美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請求原因及事實語意不明,請債權人補正請求之原
因事實,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夢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