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46號
CHDV,103,司促,2946,201403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許俊卿
債 務 人 曾啓清
債 務 人 易建華
一、債務人曾啓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肆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務人曾啓清之財產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易建華清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